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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普通高中资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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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财预〔2019〕39号

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普通高中资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18〕199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单位2019年普通高中资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其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万元,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050204高中教育”,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50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   万元,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050204高中教育”,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505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待2019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我省对贫困县所属普通高中按在校生的30%,其他地区所属普通高中按在校生的约15%核定资助面)。根据《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湘教通〔2017〕461号)精神,2018年起,对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按照最高档次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现阶段为3000元/学年。

二、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即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普通高中每生每期800元。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型公办学校免费标准免费。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和《湖南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湘财教〔2016〕66号)明确的资金分担办法,足额保障和安排应当由市县承担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具体金额待中央确定我省全年资金后,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资金清算。

四、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教〔2018〕16号)要求,做好2019年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学生信息,保证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五、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杜绝通过虚报学生数套取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指导学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附件:下达2019年普通高中资助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

岳阳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6日

下达2019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和省级资金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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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