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城法处字火车站综执罚决[2016]014号
2016年2月18日10时10分,岳阳火车站地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雷志永、许苗等5人在火车东站处依法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检查时,查获当事人严定芳驾驶湘F6QK55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严定芳私自载客1人从岳阳洞庭车站至岳阳火车东站,并收取营运费共计贰拾元,本机关认为你上述行为符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应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佐证:1、现场询问乘客视频资料一份;2、现场笔录一份;3、当事人严定芳询问笔录一份;4、当事人严定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上述证据经过你确认并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证据材料使用。
本机关已于2016年3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书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岳城法处字火车站综执罚告[2016]014号),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你的陈述、申辩,你于2016 年3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及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严定芳驾驶湘F6QK55车辆未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作出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限你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通银行府东支行,账号:4366007100181600035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6年3月30日
责任编辑:市城管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