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城执罚字城管支队﹝2020﹞第 187 号
被处罚人:杨XX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24号
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你违法事实如下: 你于2020年5月4日18时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湖滨大道与云梦南路交汇处附近驾驶车辆(湘FA7620)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混凝土)过程中遗撒物料污染城市道路12.5平方米;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验记录》
2、现场证据照片一份
3、《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当事人杨四华的调查询问记录
5、当事人杨四华的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城执罚告字城管支队﹝2020﹞第 185 号),告知你拟处罚金额和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收到告知书后提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当天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车辆(湘FA7620)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混凝土)过程中遗撒物料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清洗被污染城市道路,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请你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交通银行府东支行缴纳罚款。(账号:436600710018160003500 收款人: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