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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出事故获刑

来源:市安监局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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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张某于2015年承包某炮厂的一条生产线,生产C级响雷和烟花爆竹,当年10月被责令退出炮厂,张某遂将所生产的烟花炮竹处理卖给了附近的经销店和批发部。2016年清明节后,经销店和批发部反映有部分烟花炮竹不合格并退回,张某便将被退回的烟花炮竹存放在自己的正屋地下室和杂物间内。2016年4月21日傍晚,张某到地下室用电动手磨机锯钢管引燃存放的烟花炮竹,引起爆燃。岳阳县消防大队赶到现场用高压水枪灭火,当消防车里水用完后去取水时,火场发生剧烈爆炸,冲击波激起的砖块碎石刚好击中在一百多米外围观的村民彭某的头部和其妻子的手背,造成彭某当场死亡,彭某妻子右手手背部骨折,同时还造成附近十余栋房屋不同程度受损。

法院说法:张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导致其爆炸,且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事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短评

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是犯罪

红线触碰不得

本案中,张某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导致事故,造成1死1伤和重大财产损失,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受到法律的严惩,值得我们引起高度警醒。

今年来,我市深刻吸取经开区“1·24”事故和汨罗市“2·27”事件教训,强力开展了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持续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收到良好效果。但受利益驱动,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未完全杜绝,一些不法分子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胆大妄为,铤而走险,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8月1日,市政府颁布施行《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岳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规定在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全域以及云溪区、君山区的城市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规定在禁炮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打击烟花爆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已成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头戏,我市必将以铁腕手段,全面掀起烟花爆竹行业监管执法“风暴”,全面取缔烟花爆竹各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窝点,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我们正告那些还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员“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是犯罪,红线触碰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