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人民政府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
[2011(年)]第 号
2011 年 1月 5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政国土字【2011】第1号批准征用集体土地10.0833公顷。现将经省政府 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临湘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一期项目
二、征用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杨田村集庄村用地面积10.0833顷: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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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地 |
水田 | 1.2336 | 24.2352 | 36.3528 |
旱地 | 0.1123 | 16.9646 | 25.4469 | |
林 地 | 8.7374 | 13.3293 | 19.9940 | |
园 地 | ||||
牧 草 地 | ||||
农田水利 | ||||
交通用地 |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土地 |
按《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 16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和组织被征地农民培训及社会保障相结合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