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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岳南安告 [2013]第02号

来源:南湖分局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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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第1159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岳阳市国土资源局需使用湖滨街道办事处的部份土地作为岳阳市氮肥厂和原岳阳市化肥厂保障性住房用地,现将该宗地拆迁补偿的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宗地面积为40127平方米,其中耕地1212平方米,林地2947平方米,园地10057平方米,其它农用地:9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25820平方米,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执行湘政办发[2009]43号和岳政发[2010]25号标准,为贰佰贰拾玖点零肆肆万元(229.44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执行岳政发[2009]16号和岳政发[2010]25号标准。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四、宗地范围:东抵畜牧局用地,南抵穆家坡路,西抵闲云路,北抵五星路,详见红线图。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需要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区提出,我区将按相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六:本方案公告后,我区将于5日后组织实施。
联系人:唐  红              联系电话:8855280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