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岳府阅[2007]99号会议纪要,需建设曹家汊水库及周边地区的排污工程,南湖风景区管委会于2009年2月19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法进行了土地补偿,但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未完全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岳政发[2009]16号第40条规定,现将该宗地拆迁补偿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已于2009年2月按岳政发[2001]24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被征地位于南湖风景区南湖街道办事处天灯居委会,面积为2.4047公顷,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共计:216.3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执行岳政发[2009]16号文件标准,湘政函(2010)292号。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四、宗地范围:曹家汊及周边范围,详见红线图。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需要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区提出,我区将按相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六:本方案公告后,我区将于5日后组织实施。
联系人:唐 洪 联系电话:8855280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四月一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