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27日以〔2011〕政国土字第116号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执行湘政办发[2009]43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执行岳政发[2009]16号文件标准,湘政函(2010)292号。
三、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位于南湖风景区湖滨街道办事处八仙台居委会,面积为1.0827公顷,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共计:56.99万元。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需要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区提出,我区将按相关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六:本方案公告后,我区将于10日后组织实施。
联系人:唐 洪 联系电话:8855280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