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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高值医用耗材统筹支付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医保局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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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南湖新区医保部门,市局直属机构,市本级协议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高值医用耗材统筹支付标准,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省直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和高值医用耗材统筹支付标准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高值医用耗材统筹支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安装以下体内人工器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限额支付,统筹支付上限标准如下:

1.心脏起搏器:单腔的15000元/套、双腔及三腔的20000元/套、临时起搏器6000元/套;

2.心脏瓣膜8000元/个;

3.人工晶体800元/只,人工补片800元个;

4.人工关节:人工髋(含人工股骨头)、膝关节8000元/套;

5.血管支架:主动脉支架20000元/个,冠脉支架、脑血管支架和其他血管支架8000元/个,血管支架安装数原则上每人次控制在三个以内,超过三个的须有医院专家委员会的诊断意见方可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6.血管球囊5000元/个。

(二)参保人员使用除上述以外其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高值医用耗材统筹支付比例为80%,单件统筹支付最高限额为2万元。

(三)参保人员安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高值医用耗材,实际收费低于统筹支付最高限额,按实支付。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公示工作力度

参保人员使用高值医用耗材前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履行好告知义务,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须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确认后方可使用,并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各单位在匹配、审核、使用高值医用耗材时,要严格执行以上政策规定,如有套高、分解、串换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