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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和扩大按病种收付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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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2011年国家启动了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各地积极选择部分病种进行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对规范诊疗行为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7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要求:逐步扩大按病种收费范围。各地要在前期改革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费的病种数量,重点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鼓励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各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2017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各地要抓紧制定推进按病种收费的实施细则,于2017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2017年8月4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我省按病种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7 〕710) 提出:按病种收费是我省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单位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按照时间节点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和医疗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2019年12月23日,省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完善和扩大按病种收付费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37号)文件。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不断深化,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整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迅速,医疗机构数量明显增加,特别是医养结合、“互联网+医疗”等新的医疗服务需求的快速涌现,医保支付改革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精神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立医院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促进公立医院运行机制转换,逐步实现以按病种收费为主,多种收费方式相结合的收费政策,出台此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4大点:

第一大点完善扩大按病种收付费范围,包括完善现行支气管肺癌等8个病种收付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和新增胃息肉等54个病种,其中含带状疱疹等4个中医病种。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大点为严格执行按病种结算管理,主要包括了结算范围、支付标准、医疗机构可不列入(或可退出)按病种付费的情况等三个内容。

第三大点为切实加强按病种收付费管理,包括建立单病种收付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协商谈判机制、建立与医疗机构考核结果相联系的监督评价与奖惩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按病种付费运行的内部管理制度,按病种收付费信息公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按病种收付费政策中行为规范和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完善按病种付费体系等。

第四大点为其他,从是否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是否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有违规行为的相关规定处理、通知的有效期、新增单病程临床路径的发布部门等方面完善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