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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欺诈骗保 维护基金安全之参保人员“八不准”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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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

1、不准伪造住院、购药票据和医药费用清单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2、不准提供医保卡及身份证给他人或者医药机构骗取基金;

3、不准为任何单位、个人和医药机构的骗保行为做伪证;

4、不准为了体检、疗养、陪护等挂床住院或虚假住院;

5、不准利用医药机构的优惠活动来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6、不准隐瞒第三方责任事故报销医药费;

7、不准医保卡购买日常生活用品;

8、不准故意少报或配合单位瞒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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