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贡献体育力量,进一步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的核心竞争力,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励全市体育工作者在各级各类比赛中勇创佳绩,积极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湘体字〔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市教育体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认真学习研究了各级文件精神,调研学习了省内长沙、常德、郴州、娄底、邵阳、湘西自治州等6个市州的奖励政策文件、经验做法和体育竞赛奖励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司法局等单位对奖励范围和标准、奖励资金安排等内容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后,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奖励、监督管理和附则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岳阳市重大体育竞赛的奖励范围、人员及奖励标准的划分和奖励资金的渠道。
第二部分确定了在各级各类重大体育竞赛中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其中,最高奖励为奥运会、残奥会奖励:运动员获金牌、银牌、铜牌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4至第8名每名奖励5万元;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进行奖励;其他人员按运动员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另外,省运会奖励除奖金奖励外,还有升学奖励和行政奖励。
第三部分确定了奖励申报的负责部门单位、工作程序、财务制度、责任追究等保障措施方面的要求。
第四部分确定了办法公布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