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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信息科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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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办发〔2016〕28号

YYCR—2016—010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岳阳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教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中心区、村庄学校(含教学点、幼儿园,下同)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三条  各地应高度重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实施精准扶贫和教育扶贫的重要内容,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乡村学校,帮助乡村孩子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按照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的原则,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配齐各学科师资,满足乡村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学科课程的需要。

第五条  建立健全乡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的管理体制,确保全市乡村教师来源保障有力,教师资源配置显著改善,教师队伍素质稳步提升,教师待遇依法得到保障。

第六条  逐步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乡村教师激励机制,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形成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

第七条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业务素质、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建设教育强市、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第三章  主要措施

第八条  切实加强乡村中小学校党建工作,规范党组织设置,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配备必要的党务干部,重视从优秀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

第九条  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一)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被招聘到我市乡村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任教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二)加强新进乡村教师招聘管理。教育部门根据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量和当年教师减员情况,制定乡村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后,在相关部门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

(三)加强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乡村教师“退员补员”的实际需要,制订好公费定向师范生中长期需求计划和年度培养计划,确保到2020年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成为我市乡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补充的主渠道。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计划原则上须定向到乡镇,确保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有编有岗。

(四)通过调整公费定向师范生招生政策和完善教师招聘办法等方式,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逐步实现男女教师比例相对均衡和乡村教师本土化,保持乡村教师队伍稳定,满足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条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实施培训的主体责任,统筹规划和支持教师全员培训,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二)到2020年,对乡村教师、校(园)长进行360学时的在职培训。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钻研业务,提高学历层次。

(三)整合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与校(园)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和“市培计划”重点支持乡村教师与校(园)长培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与校(园)长的教学和管理水平。

(四)积极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落实省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十百千万”培养工程,推进“巴陵人才工程”战略,实施市级教育专家、教育名师、教学能手“十百千”园丁工程,在未来教育家、青年精英教师、骨干教师培养等项目实施中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

(五)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的1.5%安排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比例;乡村学校应按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8%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第十一条  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一)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补助标准。

(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自行设立乡村教师人才津贴。

(三)落实乡村教师乡镇工作补贴制度。乡村教师一律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特岗教师参照执行)。乡镇工作补贴不得冲抵原已享受绩效工资中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和农村教师人才津贴。逐步提高乡村教师班主任津贴,将班主任工作计算工作量,学校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向班主任倾斜。

(四)关心教师身心健康,适时组织对乡村教师进行免费体检,相关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切实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五)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定期组织开展走访、慰问乡村教师工作,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包括大龄未婚乡村教师婚姻难等问题。支持各级教师奖励基金会、教育工会建立联动救助特困教师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成长激励机制。

(一)全面推进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并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适当调整乡村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职称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职称增加3个百分点,分别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具备初级职称和工作满30年具备中级职称且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教师。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设置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持有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结业证书的教师,不再重复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培训与考试。

(二)加大乡村教师鼓励力度。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为乡村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次。鼓励和支持教师奖励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开展对优秀乡村教师表彰奖励活动。

(三)在评选表彰各级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确定特级教师评选指标和评选条件等方面向乡村教师倾斜。

第十三条  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一)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重点解决合格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二)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相应适当降低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合理配置寄宿制学校专职生活教师。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鼓励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三)禁止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用于非教育教学工作,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

(一)建立并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重点推动城区学校和乡村学校之间、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中心小学和村小学(教学点)之间的教师合理流动。到2017年,各县市区要全面实施县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工作,到2020年,实现县域内教师和校长交流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通过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三)强化城市教师支援乡村教育工作制度,城市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务(职称)应有1年以上(含1年)乡村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职务(职称)应累计有2年以上(含2年)乡村学校工作经历;乡村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应在乡村学校服务5年后方可流动。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主体,应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工作责任,切实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教育、发改、编制、人社、财政、房地产、国土、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衔接沟通,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有效合力,统筹推进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改部门应当加快编制乡村学校教职工周转宿舍建设的发展规划,进一步改善乡村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编制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学校编制保障,加大对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的支持力度,确保乡村教师相对稳定。人社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落实乡村教师补充机制和职务(职称)评聘改革办法,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倾斜支持力度。财政部门应当完善并督促落实乡村教师补助政策,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房地产部门应当在公租房分配上优先安排当地符合保障条件的乡村教师。国土部门应当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时保障教育用地,确保教育教学不因土地使用受到影响。规划部门应当将乡村学校布局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确保教育优先发展位置。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保障领域之一,将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改革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工作。

第十八条  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当对各地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纳入对县级政府(管委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及时通报并适时公布督导结果。对在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本辖区乡村教师现状,精准把握支持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