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工业园管委会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安信息,充分发挥公安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园区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安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依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园区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园区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园我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园区办公室负责园区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地点设工业园行政服务中心301(办公室),办公时间与政府机关工作时间同步,联系电话:0730--4562155。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园区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公安信息的,公安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园区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园区机关不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公安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园区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园区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公安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工业园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