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1-05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政府网201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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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民族种业发展的春天——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 林晖)农业部等五部门近期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又一实质性突破,在种业领域乃至整个科研领域引起强烈反响。

意见有哪些突出亮点?将对种业科研发展产生怎样影响?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10省市列入改革重点省份

问:早在2014年我国种业领域就启动了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时隔两年下发的这份文件,在试点的基础上有哪些进展和突破?

答:在科研领域中,种业科研是与产业结合非常紧密的一个领域,产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科研生产“两张皮”、成果转化“肠梗阻”等问题。为此,我们在种业改革上先期做了一些探索。和两年前的意见相比,这份意见有三个特点:

从广度上说,此次改革以扩大试点为主,试点的范围从中央延伸到省一级、地市一级科研院所,明确北京、黑龙江、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等10省(市)作为改革重点省份,率先突破。

从深度上说,对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等前期试点以及这项工作走在前列的科研单位,要求整体推进改革;同时,对人才发展的支持,也从单纯地鼓励人才流动向人才引进、评价、培养等更深层次拓展。

从力度上说,种业权益改革已经写进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十几个省份写进了省里的“一号文件”,推动改革的力量更强了,科研人员在持股兼职等方面的改革政策也更宽松、更有力度了。

科研成果可作价入股

问:这次改革对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一是注重人才激励。意见明确,科研人员不仅可以通过成果许可转让等形式,按比例获得现金奖励;而且更加注重通过科研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的形式,给科研人员以股权激励,通过产权激励最大程度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科研人员范围不但包括没有领导职务的一般科研人员,而且涵盖改革单位正职及所属单位法人以外的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

二是注重人才发展,重点是促进人才流动和落实人才分类评价。促进人才流动方面,科研人员可以去兼职,也可以离岗创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并规定,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方面,要求应用研究人员要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评价指标,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通过同行学术评价,引导和鼓励科研人员专注于基础研究。

明确种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

问:对于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意见提出哪些改革要求?

答:种业科研成果覆盖育种创新全过程,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意见要求,明确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科研团队及完成人相应权益;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依据规定明确权益到人。在科研成果权属明确到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权益分配,将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成果完成单位要制定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等事项,细化程序要求。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应当兼顾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单位等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

同时,为了让种业科研成果更好地应用于生产、获得收益,还要大力推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公开交易,鼓励采用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研成果价格,国家种业科研成果公开交易平台要完善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等功能。

加强制度防腐避免触碰底线

问:改革中如何避免发生私下交易、科研腐败等行为?

答: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我们坚持每一步都依法依规进行。改革措施的出台都是在中纪委、中组部的指导和支持下与相关部委反复沟通、反复权衡的结果,可以说,改革既在解决种业发展深层问题上做出了实质性突破,又始终没有脱离党纪国法的框架。

为禁止私下交易、防止科研腐败,推动中国农科院建立国家种业交易平台,让试点单位成果在平台挂牌交易。同时,强化制度管控。试点单位通过建立成果管理制度,规范了成果报告、登记、保护、转化、分配和奖惩等事项;通过科研人员持股兼职等重大制度,明确了不同类型科研人员政策边界;通过公开公示制度,对于重大事项做到决策民主、过程公开、结果公示。

在落实股权激励机制时,为让更多的科研人员享受激励政策,依据职务职权,将科研人员划分为不同类型,通过分类管理,明确相应政策边界,使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要求在种业领域实现了精准落地。分类管理让每个人都明确自己所属类型,明白政策所激励、规定所禁止,做到激励创新与预防腐败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