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强调绿色发展的理念,并提出要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2017年上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此次《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后,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方式上有哪些变化?新版排污许可证较原来的排污许可证有哪些不同?排污单位在控制污染物排放上应当承担哪些责任?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岳阳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喻伟民。
记者:为什么要实施控制污染物许可制度?
喻伟民: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排污许可证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方案》提出了多项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从而促进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安排。一是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任务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加严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的;二是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依法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以及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中枯水期环境管理要求等,针对特殊时段排污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使得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预期明确,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改善。
记者:为什么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喻伟民: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记者:新版排污许可证与老排污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喻伟民:主要区别有两方面。一是内容更全面。老版排污许可证副本总共6张表,仅对水、气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许可;新版排污许可证是全国统一编码的,内容囊括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产品产能(生产设施)、产排污节点、厂区平面布置及雨污水管线、生产工艺流程、排污口信息、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许可内容,自行监测内容、环境管理内容、执行报告要求、信息公开要求、其它管理要求、特殊情况环境管理、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二是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责任主体发生变化。对于老版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单位只需要申报相关纸质材料,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后核发,责任主体在环保部门。对于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环保部门摆脱了保姆式监管,排污单位须自行网上申报,并填写承诺函,承诺申报信息均属实,对申报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责任主体为排污单位。
记者:哪些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喻伟民: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方案要求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范围内的造纸、火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重点企业以及其余共32个行业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主要包括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哪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名录还将规定国家按行业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时间安排;对于国家暂不统一推动的行业,地方可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目前名录已征求各地意见,正式稿将于近期出台。
对于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
记者:企业依证排污的主体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包括哪些?
喻伟民: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企业之间的责任,政府对企业不再进行“家长式”和“保姆式”监督把关。企业作为排污者要承诺:依法承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说明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
《方案》结合环境治理体系和监管执法改革理念,提出排污许可制实施后,企业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自行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依证自主管理排污行为的责任,(三)通过自行或委托开展监测、建立排污台账、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等自证守法的责任,(四)依法依证进行信息公开的责任,(五)当产排污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或许可证到期应自行申请变更或延期的责任。
本着诚信原则,通过承诺守法的方式,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逐步营造排污者如实申报、监管者阳光执法、社会共同监督的环境治理氛围,形成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监管有效的污染管理新格局。
记者:企业如何自行填报许可证申请表?
喻伟民:排污许可制度设计,始终把减轻企业负担放在首位,尽量细化排污许可申请表的内容,增加其可操作性,为此我们重点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安排。
第一、企业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是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进行(网址: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环保部门还将制定发布系列技术规范,供企业、环保部门、社会公众共同遵守,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填报的随意性和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对于石化化工等大型复杂的企业或无法自行完成申请的小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填报,但企业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通过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企业应当根据规定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企业排污许可的专业人员,逐步提高企业申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技术水平。
记者: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是什么?
喻伟民:根据《方案》,环保部将在现有环保法律的框架体系下,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为基础,按行业分步推动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017年上半年率先开展火电、造纸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完成水十条、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记者: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喻伟民: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不按证排污如①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②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将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该法同时还规定,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中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记者:排污许可制实施后,环保部门如何实施环境监管?
喻伟民: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基础制度,待制度完善后,对企业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均将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因此今后对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执法将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就是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具体包括对是否持证排污的检查、对台账记录的核查、对自行监测结果的核实、对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以及必要的执法监测等,通过对企业自身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台账记录的核对来判定企业是否依证排污;同时也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实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应做出说明,未能说明并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抽查结果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中进行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将提高检查频次。环保部将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的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依证执法。
已获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根据许可证运行要求采取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记录台账并按时间频次要求及时提交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