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1-05

“南津港大堤外坡景观型护坡”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发改委法规科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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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发改罚[2016]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法人名称

湖南省岳阳市长江俢防处

法定代表人

蔡冬华

地    址

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大道163号

我委于 2016年9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南津港大堤外坡景观型护坡”建设工程项目涉嫌规避招标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湖南省岳阳市长江俢防处未按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将“南津港大堤外坡景观型护坡”合同外部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指定单位进行施工,规避招标金额约299.1万元。

以上事实以湖南省岳阳市长江俢防处堤防科科长姚尉迟“询问笔录”等为证。我委认为,被处罚人规避招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湖南省岳阳市长江俢防处作出规避招标金额千分之十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玖佰壹拾元(¥29910元)。罚款须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开户名: 岳阳市工商银行东茅岭支行

帐  号: 190706022920003409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