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1-05

岳阳市城陵矶环卫所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来源:岳阳市发改委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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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陵矶环卫所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岳阳市城陵矶环卫所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已由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岳城港发改核[2013]1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及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项目业主)为 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岳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 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 岳阳市城陵矶环卫所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2.2  建设地点: 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长江路消防站北侧
2.3  规    模: 本项目新建停车场、大型天然气管道防护、车辆管理房等,投资约700万元。
2.4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2.5  招标范围:岳阳市城陵矶环卫所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2.6  工期要求: 180天(日历日)。
   2.7  质量要求: 合格工程
2.8  保修要求: 建设部80号令执行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湘建建[2010]136号 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岳阳市行政区外企业按照 岳建发[2013]8号文件要求办理有效的入岳登记证;
3.2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带燃气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为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 湘建建[2013]19号文件中“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入围方式为合格入围法。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 十四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开户名称:湖南城陵矶临港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行湖南岳阳城陵矶支行;银行账号:1907060419200013868。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  本工程实行网上报名制度,报名时间为 2013年64日至2013年68(8:00至17:00为报名受理时间,节假日休息),信息中心录入截止时间 2013年68日17:00整,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必须到《岳阳建设网》上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段网上随时自动受理报名,但逾期不予受理)。此期间每日8:3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由法定代表人持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或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即拟任项目负责人)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并持网上报名回执单和外地企业需凭《外地企业进港区承揽业务登记表》到招标代理公司统一购买招标文件,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6.2澄清答疑采用书面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书面方式。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见招标文件,地点为:岳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 [Z1] 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项目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岳阳建设网上发布。

9.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岳阳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国土规划建设部,电话: 0730-8422169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地    址: 岳阳市求索东路
联 系 人: 谢灿
电    话: 18773000161
招标代理机构: 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岳阳市天正大厦405室(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天正电脑城四楼)
联 系 人: 付萍
电    话: 0730-8864466 
 传    真: 0730-8694466   

与正文部分第4条一致

责任编辑: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