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日期:2007-9-20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岳阳市工业经济委员会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
7、《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8、《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9、《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条
11、《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
12、《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1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14、《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第四条
15、《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第五条
1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17、《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核准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2、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许可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企业新增锅炉或者改造锅炉需要扩大蒸发量的核准,
法律依据:《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30项)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
处罚种类:没收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
2、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
3、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
4、逾期继续生产、销售、使用、转移他用该条所指机电产品和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
5、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6、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7、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2)《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9、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10、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11、无故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
12、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13、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14、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15、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
16、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
17、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且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
18、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9、盗窃电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3)《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0、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21、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22、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23、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24、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
25、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26、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
27、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28、能源利用监测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十条
29、重点用能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或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0、无故不接受能源利用监测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四)行政强制(共1项)
对违章用电、盗窃电能的停止供电
法律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共6项)
1、对电力企业或者用户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
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建设施工以及其他作业,危及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安全的查处
法律依据:《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3、电力设施保护区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征求意见时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第十条
4、在已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按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5、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并进行斗争,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
法律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6、对减少农业用电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七条
责任编辑: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