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省直行业管理部门:
为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11]46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11]47号)要求,现就2012年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节能量奖励项目:企业申报的节能量奖励项目必须是在建或拟建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且应符合下述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2、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3、项目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3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4、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1、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2、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3、项目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3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4、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5、企业环保达标排放,且需环保部门出具意见;
6、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6、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7、项目改造资金落实或与相关合同能源管理机构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建设项目。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项目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改造资金难以落实;
2、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支持淘汰目录;
3、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4、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5、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劣质能源以及生物质能源替代燃煤或掺烧;
6、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
7、项目单位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台账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账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8、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9、项目在2011年12月30日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10、项目已获得过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
(二)清洁生产项目: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确定实施的清洁生产重点项目(企业必须于2012年6月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省经信委提交审核报告);
(三)循环经济项目:企业实施内部循环经济、机电产品再制造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项目;
(四)节能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节能技改重点项目、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开展企业合同能源管理。
二、申报条件
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除须符合支持的重点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条件。
(四)项目必须有具体的实施内容、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五)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具有相应能力的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和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三、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申报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
(一)正文包括: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2)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3);企业能源资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能源资源消耗状况;项目建设内容及拟采用的技术措施;项目投资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后节约能源资源达到的效果及计算依据(过程);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附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清洁生产项目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节能量奖励项目必须附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企业申报节能专项资金项目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各项目单位须通过《“四千工程”项目库管理系统》(从“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进入,专项类别选择2012年专项资金)“节能综合利用”类如实填报企业和项目信息,并按照要求上传项目所有申报材料和有关附件,否则不予审核入库。项目申报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别和范围选择节能量奖励项目、清洁生产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节能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等子类申报,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各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各直管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以及省直行业管理部门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在网上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审。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审核入库的项目,按照本通知申报程序及申报要求上报项目书面申报材料,其中:
中央在湘企业、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抄送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以便按属地原则下达资金;
市州企业及非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县市经(工)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抄报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五、申报要求
(一)项目网上申报材料(包括附件)要求全部上传,内容完整,其中,节能量奖励项目的节能量计算应有具体依据,计算过程清楚、严谨。
(二)项目网上申报截止时间:2012年1月20日前。
(三)各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和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以及省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严格按要求筛选项目,并于2012年2月15日前完成网上初审。
(四)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于2012年2月25日前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入库,通过审核入库的项目分别由各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或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上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件及项目汇总表、各项目申报资料)。
(五)各市州经(工)信委要积极指导和协调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局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确保项目质量,使节能专项资金更加有效地发挥引导扶持作用。
省经信委联系人:陈 琳,联系电话:0731-82212012
省财政厅联系人:王晓辉,联系电话:0731-85165299
附件:
1、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