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01-05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的意见

来源:基础科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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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2018〕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加快推进全省铁路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

步完善我省铁路建设投融资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铁路建设投资省市分担机制

按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建立铁路建设投资省市分担机制,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保障我省铁路建设发展。

(一)新开工铁路项目我省出资部分实行省市分担。

1、国家干线铁路项目。根据省本级和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及财力实际情况,项目我省出资部分由省本级与铁路沿线各市州分以下三类情况进行分担。第一类:长沙市,省市按5∶5的比例分担;第二类: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常德市、郴州市,省市按6∶4的比例分担;第三类:邵阳市、张家界市、益阳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省市按7∶3的比例分担。

2、城际铁路项目。项目出资由省本级与项目沿线市州按5∶5的比例分担。

3、铁路沿线各市州分担出资不低于其辖区内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征地拆迁费用控制在项目可研批复范围内,超过部分由所在市州自行承担。各市州可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土地或优质矿产资源)方式出资,其中现金出资占比不低于30%。

4、超出铁路设计范围或已批复事项的提高技术标准、扩大站房规模、增设车站或新建连接线等事项,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谁提出、谁出资”的原则由提出该事项的市州全额承担出资。

5、铁路沿线市州分担出资归口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筹管理,所出资金额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和有关各方确认后计价入股,股权统一由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持。

(二)在建铁路项目维持原出资方式不变。

(三)支线铁路、市域(郊)铁路等地方铁路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出资方式。

二、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

(一)优化铁路建设基金运行模式。铁路建设基金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吸引国有企业、保险、银行、社保和民间等资本投资铁路建设。加强基金专业化管理,铁路建设基金原则上投向铁路项目,适度参与风险可控的多元化投资,发挥基金效益。

(二)增强融资平台筹资能力。通过注入实物优质资产,不断增强融资平台筹资能力,盘活新建铁路沿线站场的土地或其他土地和部分优质矿产资源,结合铁路建设运营,增加多种经营收入,不断增强融资平台公司的盈利能力,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的市场化转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有效途径,发挥已投产铁路股权资产效益,不断回收铁路建设资金进行再投入,实现投融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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