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7-09-03

《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解读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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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一)法律层面有要求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继颁布施行,上述法律法规均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程序、内容进行了调整。《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须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相应修订。

  (二)政策层面有需求

  原《办法》(岳政发[2019]2号)已施行四年,部分条款难以满足当前项目征拆工作的现实需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岳政办函[2022]64号)的要求,需尽快完成《办法》的修订工作。

  (三)民生层面有诉求

  近几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原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难以满足被拆迁户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必要在充分调研分析经济指标、市场行情等数据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调整。

  二、修订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对征收主体和程序进行调整,具体条文表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公平公正原则。整合现行政策文件,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实现征地拆迁工作统一、规范、公平、有序。

  (三)问题导向原则。以原《办法》(岳政发[2019]2号)为基础,小调整不大动,突出解决征地拆迁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数据论证分析报告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修订内容

  《办法》共62条,包括总则、实施程序、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征收安置、责任追究、附则等7个章节。对比原《办法》(岳政发[2019]2号),本次修订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责任主体。将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和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依法调整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其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委会承担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具体事务,相关公告、决定等文书,管委会拟定后,由土地征收范围所属行政区人民政府作出(第三条)。

  (二)完善了征收程序。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将过去省政府征地审批在前、实施土地征收在后的征收程序调整为实施土地征收在前,完成征收后作为土地报批的附件,具体流程为: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现状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实施补偿或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权证注销-资料归档。条文顺序及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三)健全了安置方式。按照省司法厅的建议,对岳政发[2019]2号文中市中心城区仅提供了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增加了提供安置房安置方式,鼓励采用货币补偿安置的表述内容(第四十八条)。

  (四)调整了补偿标准。根据近几年我市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市场行情,结合技术单位的数据论证分析报告,对青苗、坟墓、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是部分青苗的补偿标准上调2%-11%。如:水浇地和水产养殖用地的青苗补偿均由5500元/亩调整为5800元/亩等(附件1、附件2)。二是提高了坟墓补偿标准。根据各县市区普遍反映坟墓补偿标准偏低的意见以及财政、民政部门的建议,结合数据分析论证报告和岳阳市公益性陵园的销售均价,迁坟补偿标准(重置成本)上调13%-16%,如:混凝土坟由3000元/冢调整为3500元/冢等,迁葬地费用由每冢最高不超过7000元调整为11000元(附件4)。三是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重置成本)上调5%-10%。如:砖混结构住宅主体价格由1480元/平方米调整为1550元/平方米,装饰装修由700元/平方米调整为800元/平方米(附件5)。四是调整市中心城区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和方式。为有效避免被征拆人的不当分户行为,将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分段累进计算补助由四档变为二档,即不超过(含)300平方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超过30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补助;并增加了10%的自购商品房奖励内容,有利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第五十一条)。五是调整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因原采用的包干补偿方式导致出现补偿不均衡、不合理的现象,将非住宅房屋的包干补偿方式调整为:企业用房、公益性事业用房的房屋主体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收补偿标准补偿;企业设备设施按评估评审结果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根据企业上年度缴纳所得税确定的企业净利润数额据实补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五)创新了工作机制。一是房屋调查可以引入专业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成果报告,改变传统手拉皮尺测量模式,杜绝人为操作空间(第十三条)。二是对市财政出资项目拟拆迁房屋的合法性认定,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初审后报市资规局复核、备案(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