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总工会领导班子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 岳阳总工会 发布时间: 2017-03-16 00:00 浏览次数: 6496 字体:

岳阳市总工会领导班子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会议集体决策、依法依纪决策、科学民主决策和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廉政高效原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对省、市有关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上级部门重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的部署安排

(二)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

(三)涉及全市工会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全市工会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调整

(五)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或废除。

()各县市区工会、市直系统(产业)工会、驻岳企事业单位工会请示市总工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一)市总工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制度的制订、实施。

(二)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交流,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培训

(三)有关省、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章)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职责范围内的以下事项:

()单位资产(包括房屋、汽车、重要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等)的购买、变卖、租赁以及其它形式的处置

()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业务招投标项目。

()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职责范围内的以下事项:

(一)市总工会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的编制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二)市总工会本级预算内调整、变更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困难帮扶等专项资金使用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及招投标目的资金使用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市总工会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九条  会前准备

(一)“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市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员认为需要提交市总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报经市总工会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各部室二级机构认为需要提交市总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报经市总工会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必要时,市总工会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市总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相对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也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对依法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

(五)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市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条  集体决策

(一)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

(二)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视情况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人员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市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市总工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态。

(四)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对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集体决策。特殊情况下,可以就争论事项书面请示委。

(五)会议的表决方式、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市总工会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者会议决议。

(六)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市总工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决策实施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市总工会领导班子决策后,由市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总工会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市总工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二)市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委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三)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市总工会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四)市总工会领导班子应当明确相应机构对决策实施进行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以便领导班子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领导班子应当将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市总工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领导班子应主动接受省、市纪委和组织部的检查,接受省委、市委巡视机构的巡视监督,主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作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的重要内容,每年12月20日前向纪委、委组织部综合报告。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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