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通知(岳政办发[2004]2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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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渔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水产养殖业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省农业厅《关于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通知》(湘农业发〔2003〕24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是我国渔业法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稳定养殖水面经营管理的基础,是维护渔民切身利益的保障,也是水产养殖行业管理的前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提高渔(农)民的认识。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岳阳市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巡视员郭正初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赵丈田任副组长,市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畜牧水产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畜牧水产局,由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李学勇任办公室主任。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成专门工作班子,稳妥、扎实地做好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工作。

二、组织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完善养殖证制度要坚持“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在编制规划时,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安排,划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预留区,保护渔民利益,给转产转业渔民留出一定的水域滩涂,同时划分重要养殖水域保护区。

三、稳步推进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工作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凡在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领取养殖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水域滩涂养殖证的主管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审核工作。养殖证发放要严格遵循申请、审核、批准、登记造册、公告等程序。养殖证所附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必须由具有测绘从业资格的绘图员绘制,绘图员、审核员签名;或采用GPS全球卫星定位仪测绘,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二)各地在发证过程中,要按照《渔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确定养殖使用权;对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尚未领取农村土地承包证书的,确定养殖承包经营权(已领取农村土地承包证书的养殖水面,不再发养殖证)。在已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业土地上新开挖出池塘从事养殖生产的,不再发养殖证。对已开展了养殖的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的,要简化程序予以换证或补证;不符合养殖规划的,要予以调整。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和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天然湖泊等水域滩涂,在保证其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报发证机关核发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要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时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对有争议的水域滩涂,未经毗邻水域滩涂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同意或管辖权不明确的,不予发证。
    (三)各县(市、区)先要抓好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在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工作中,要组织进行实地调查、聘请专家论证,由专门工作班子会同乡村有关人员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图文、测绘界至图。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工作顺利进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