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发[2004]26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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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引导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认识。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目前,我市出现的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的土地流转,对于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机制,发展产业化经营,促进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应看到,我市土地流转的机制尚不健全,管理还不规范;在流转过程中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侵犯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收益权的纠纷时有发生;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在农村进行圈地,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将会动摇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进一步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是搞活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规定,确保土地丘块、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实行土地经营权凭证制度,依法确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执行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也不得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要纠正部分地方频繁调整承包耕地的作法。新增人口承包地,应从集体预留的机动地、新开垦的土地和其他农户自愿交回的土地中解决。对于因自然灾害毁损耕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的,也必须征得该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各地要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引导和推动土地流转,创新机制,完善办法,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土地流转要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和规程操作。流转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的性质。土地流转要控制在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内。要因地制宜、由流转当事人自愿选择乐于接受的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强迫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各地要把建立土地流转中心作为活力岳阳——现代农业建设工程的重要内容来抓,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为依托,组建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引导、管理本乡(镇)的土地流转工作。对于长期在外务工经商,无力耕作承包地,经过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以将承包地退还给发包方,再重新发包或向外出租。引导和鼓励种田能手、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科技推广机构及工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流转,按照各自优势和市场要求调整生产经营,采取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的形式,开发、投资高效农业,投资兴建农业生产项目。在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在耕地上搭建用于生产的大棚、温室等设施。

四、切实保护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对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等,流转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无论是货币兑现或实物计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缴农户流转收益。在土地流转中,流转当事人需要乡(镇)流转中心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出面协调签订流转合同的,可以书面委托形式,委托流转中心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合同。对于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的项目,土地流转费提倡双方协商确定基价,约定3至5年不变,再按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增长幅度确定比例进行调整。对出现的流转纠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土地流转中心要通过协调方式,及时化解矛盾,不得推诿或久拖不决。在流转中,要坚决制止借租赁土地之名,搞圈地、占地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五、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的必然,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法律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把引导和推动土地流转,作为建设现代农业,实现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基础工作来抓,作为发展高效、规模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来抓。要广泛开展土地流转政策法律的宣传学习。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把做好土地流转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完善流转机制,总结流转经验,推广好的流转形式和作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征、占用的管理,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农业  农村  土地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