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岳政办函[2005]5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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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进一步加大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力度,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于4月至6月,在全市开展一次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联合执法行动是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举措,是一基需要部门整体联动、上下通力协作的系统工程,任务艰巨。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岳阳市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副市长康代四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林霞辉、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谢晓玲、市委督查室主任徐重林、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张翎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谢晓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和协调联合执法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联合执法行动的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并报市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办公室备案。
联合执法行动纳入年终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对有案不查、不处理或降低标准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
㈠整治工作目标
1、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
2、加强对生育全过程的跟踪和服务,加强B超管理、妊娠14周以上引产管理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
3、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制度和机制,标本兼治,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趋势,使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㈡查处的重点对象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个体诊所、非法行医机构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3、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4、非法购置、使用B超和购置、使用B超及染色体检测等设备拒不备案的;
5、违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的;
6、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
7、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㈢检查的重点单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出版物市场、广告市场、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等。
㈣整治的重点地区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基础较差、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地方,市、县交界处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域。

三、广泛宣传,澄清底子
1、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和省政府第19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有关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
2、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通过张贴公告和在报刊、广播电视反复刊播等形式,将举报电话号码和举报信箱向群众公开,广泛发动群众提供案件线索。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调查摸底以及群众举报的线索,迅速组织调查取证,对有关责任人,经查证证据确凿的,要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3、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工作责任感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安排到联合执法行动办公室,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系统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4、开展调查摸底。要通过仔细摸底排查,澄清以下四个方面的底子:⑴2003年1月1日以来,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开展B超检查、染色体检测、引产登记及相关病历档案等情况;⑵2003年1月1日以来,领取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妇女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怀孕后外出、孕情消失以及引产妇女的情况;⑶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是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权销售机构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⑷医疗、医药广告市场,书刊、光碟等出版物市场的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出版物的清理、整顿情况。

四、部门配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使联合执法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㈠监察部门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1、负责市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清理2003年1月1日以来领取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备案;清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近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追踪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等。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非法机构和个人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等。
4、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制度。
5、建立和完善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㈢卫生部门:
1、广泛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对卫生系统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保健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作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进行备案;对医疗保健机构2003年1月1日以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调查清理、登记。
3、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整顿医疗市场,取缔无证行医,打击非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使用药物终止妊娠行为。
4、严格执行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和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证明制度及无证明报告制度。
5、依法查处以下违法行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购买、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设备不备案行为;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违法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器行为等。
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市场,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清理,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进行查处;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清理整顿广告市场,依法查处非法制作、发布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行为,杜绝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内容的广告流入市场。
㈥新闻出版部门:
清理整顿出版物市场,查处非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行为,建立和完善制度,确保有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内容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不流入市场。
㈦公安部门:
依法查处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治安刑事案件;严厉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针对这次集中整治活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和完善生育过程跟踪服务和管理制度,B超、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和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跟踪、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