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岳政办函[2005]6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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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我市中心城区(含中央、省属驻市及市直各单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每人每月1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新的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它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相应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