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函[2007]28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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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预防狂犬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工作的通知》(卫疾控〔20032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湖南省狂犬病预防控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狂犬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狂犬病防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解决专项工作经费。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狂犬病防治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卫生、公安、畜牧、药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多部门协作联合防治体系。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狂犬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专门人员,全面落实狂犬病防治各项具体措施。

二、加强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多形式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和预防知识,每季度组织一次宣传活动,尤其要加强农村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狂犬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预防狂犬病的意识和能力。要在农村乡镇、村及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交通干道两旁等人口聚集地加大宣传力度,宣讲养犬的有关规定和犬只伤人后应承担的责任。

三、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狂犬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一旦发现狂犬病病人,要及时报告疫情,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派出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当月上报流行病个案调查表,并分析上报狂犬病疫情动态,提出防控建议,市疾控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动物间疫情监测,科学预报狂犬病疫情。卫生、畜牧、公安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情况互相通报制度。

四、强化犬只免疫接种措施。4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犬只集中免疫行动。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村民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动物防疫机构,对辖区村民(居民)养犬情况及犬只免疫接种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对未接种的犬只要补种狂犬疫苗。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动员并督促犬主按时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注射兽用狂犬疫苗。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合理设置动物免疫接种日并向社会公布,准确了解辖区内犬只预防接种情况,定期上门给犬只免疫接种并及时查漏补种,提高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率。城区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100%,农村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80%以上。

五、规范犬只管理。县、市、区城镇养犬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准养证,同时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登记、注射兽用狂犬疫苗,并报街道社区居委会备案,严格实行圈养或拴养。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确需携犬出户的,必须束以犬链,并不得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其它公共交通工具。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农村养犬必须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登记,定期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免疫证,配挂动物免疫牌,到村委会备案。农村大型商业养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对拒不按时接种兽用狂犬疫苗的犬只、城镇和旅游区虽进行预防接种但不实行圈养或拴养的犬只及狂犬、野犬,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捕杀。

六、做好疫区犬只统一捕杀工作。年内各县、市、区要组织2次以上犬只捕杀行动,捕杀对象为狂犬、未接种兽用狂犬疫苗犬只、城镇和旅游区虽进行了预防接种但未圈养或拴养犬只。发生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县、市、区政府必须在疫情发生后1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以动物狂犬病疫情发生地或狂犬病病人受伤地为中心、半径为5公里范围内(有高山、大河、湖泊等天然屏障的除外)未按规定实施免疫接种的所有犬只进行捕杀。对于捕杀后的犬只尸体,由捕杀人员就地做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与销售。

七、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管理。人用狂犬病疫苗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订购和供应。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查不按规定经营、使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假、劣疫苗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八、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县、市、区要将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救治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确定报销标准,减轻犬伤患者经济负担,提高暴露后及时就诊率和预防接种率。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规范预防接种门诊对犬、猫等动物咬、抓伤患者的伤口处理和救治。对犬、猫等动物所伤患者按卫生部《狂犬病暴露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及时进行规范的伤口处理,及时注射抗狂犬病毒免疫球蛋白或抗狂犬病毒血清和人用狂犬病疫苗,并作好详细记录,签订医患协议书。未设立预防接种门诊的医疗单位和诊所严禁接种狂犬疫苗。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