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岳政办函[2007]55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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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公文处理是保证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目前,少数部门和单位仍没有严格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公文。主要表现为:一是明显属于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求市政府审批或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二是有的部门和单位代拟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文稿质量较差;三是不按程序上报公文,将应报送市政府的事项,以部门和单位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名义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四是有的部门和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和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给市政府研究和审批的时间过短。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控制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8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部门和单位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和单位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市政府。凡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各部门和单位贯彻省直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由部门和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二、部门和单位要求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应先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在请示中说明需要行文的理由,并认真起草代拟文稿,附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材料,提供代拟文稿软盘。代拟文稿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能的,主办部门和单位要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和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代拟文稿要注重质量,经部门和单位办公室审核、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再上报。

三、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按程序处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得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包括代拟文稿),以内部签呈、白头信函等形式上报市政府。除紧急情况外,各部门和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越级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

四、各部门和单位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包括代拟文稿),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适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本单位的办理过程。

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照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水平。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督促检查,并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