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单位《岳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07]8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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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和市总工会制订的《岳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实施,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七年七月十七日

 

 

岳阳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安监局  市总工会

 

(二○○七年七月十日)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单位<湖南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7110号)精神,决定集中力量于2007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依法查处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依法取缔无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违规经营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防止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活动,杜绝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非法用工和违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就业环境,规范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市内所有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

(二)整治重点:

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未经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

三、整治内容

(一)依法领取证照情况:

1、是否存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

2、是否存在未取得国土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

(二)劳动用工情况:

1)招用人员的数量。

2)招用人员的来源。

3)招用人员的渠道。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是否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提交给职工本人一份;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为继续留用的职工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2)劳动合同内容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完整;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是否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其它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医疗期等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3)用人单位是否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4)用人单位是否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5)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6)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1)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3)法定节假日是否安排职工休假。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从事以下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是否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行为。

6、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7、劳动安全卫生落实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完善了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工作操作制度。

3)用人单位是否在合同期内给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4)用人单位是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上岗前或离岗后进行了体检。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和市总工会参加,成立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长:殷道春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员:何卫宏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杨耀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福鉴    市监察局副局长

      市民政局副局长

万岳斌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胡小军    市卫生局副局长

吕新民    市工商局副局长

龙卓煌    市安监局副局长

彭慕侬    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劳动保障局,由何卫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龙文志同志任副主任,联系电话(传真):0730-8251910,电子邮箱:hnpengbin@sina.com。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五、工作步骤

(一)719日至722日,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检查活动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

(二)723日至729日,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前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舆论准备,开通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完成检查对象的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三)729日至820日,各县、市、区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部门和总工会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四)82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专项行动各项工作,82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和统计表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本岳阳和谐崛起。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执法检查队伍,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部门配合,落实责任。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部门和总工会等要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在专项行动中,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查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质监等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证照的生产加工窝点。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用地、无证采矿行为,加强国土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卫生部门负责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打击非法雇佣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三)摸清底数,全面排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市投诉举报电话为:市劳动保障局0730-12333,市公安局07308222348,市监察局07308889317,市民政局07308870217,市国土资源局07308227906,市卫生局07308228412,市工商局07308215322,市安监局07308788526,市总工会07308726833)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一个不漏。

(四)严肃纪律,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专项行动方案。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县、市、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天要向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整治行动的情况。在整治行动中,要严格依法依规执法,认真履行职责。对在整治行动中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工作相互推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市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专项行动宣传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前期重点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整治工作的要求,中后期重点宣传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专项行动成效。各县、市、区在专项行动中,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要注意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好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强化用人单位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六)整章建制,维护权益。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无合法证照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管理社会的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面建立乡镇劳动管理服务机构。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城乡社区组织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安监、卫生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七)及时调度,总结通报。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及时调度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专项行动结束后,予以总结通报。

 

附件:1、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统计表

2、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二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是否执行

劳动用工

备案制度

有否工商

登记

有否税

务登记

是否具

有资源

许可证

是否具

有生产

许可证

是否具

有安全

许可证

1

2

3

4

5

6

7

8

9

10

 

 

 

 

 

 

 

 

 

 

 

 

 

 

 

 

 

 

 

 

 

 

 

 

 

 

 

 

 

 

 

 

 

 

 

 

 

 

 

 

 

 

 

 

 

 

 

 

 

 

 

 

 

 

 

 

 

 

 

 

 

 

 

 

 

 

 

 

 

 

 

 

 

 

 

 

 

 

 

 

 

 

 

 

 

 

 

 

 

 

 

 

 

 

 

 

 

 

 

 

 

 

 

 

 

 

 

 

 

 

 

 

 

 

 

 

 

 

 

 

 

 

 

 

 

 

 

 

 

 

 

 

 

 

 

 

 

 

 

 

 

 

 

 

 

 

 

 

 

 

 

 

 

 

是否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

是否依法支

付工资

是否依法办理

社会保障登记

是否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费

是否违反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规定

是否违反女

职工、未成年

工特殊保护

规定

是否违反

生产安全、

职业卫生

规定

是否拐

骗农民

是否

使用

童工

是否

限制

人身

自由

是否强

制劳动

有否

故意

伤害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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