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8]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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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616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具体考核标准是: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基本农田按规定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家、省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按程序审查批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没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批地的现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农建设中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农用地不得突破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

(三)严格依法依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土地出让总价款首先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不足。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的部分从国家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落实解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依法按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并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没有违规减免、缓缴、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的现象。

(六)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严格落实执法检查、动态巡查以及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划、突破计划、违法批地用地的重大案件及时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符合上述六项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为一个规划期,期中和期末的年份为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规划期的其它年份,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制定考核细则,对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当年相关专项经费中提取20万元作为奖金,奖励责任目标成绩突出单位。对在检查、考核中发现有不合格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报)批。

六、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土地出让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3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