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08]10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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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切实缓解交通拥堵矛盾,方便群众出行,促进城市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7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我市道路交通资源有限,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压力、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发展地位,加大扶持力度,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服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

二、科学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编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对城市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以公共交通为核心,确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明确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不同的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对建成区域的城乡客运市场统筹调控,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优先地位。《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其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加大对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将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首末站、调度中心、专用车道、候车亭、换乘枢纽等基础设施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中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公交停车场、保养场等其它基础配套设施,由市财政按审定的决算投入50%

(二)完善补贴和补偿制度。市城市公交车辆的更新,由市财政按先购后补的原则,给予每台车4万元补贴。对市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学生等免费或优惠乘车),优待人群免费乘车需办理的“意外伤害险”,由市财政每年给予定额补贴。对市公交企业完成的公益性、指令性任务,由公交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核实后实行专项补偿,一事一补。

(三)实行政策性亏损专项补贴制度。除成品油改革补贴按照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实施外,对因实行低票价造成市公交企业的政策性亏损,由市财政酌情给予定额补贴。

(四)认真执行扶持优惠政策。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及城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费应全额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在城市建成区内开行的城市公共汽车依法依规免征车船税及公路客运附加费、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站点、站亭(棚)等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开挖占道费、绿地占用费;财政、物价、建设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清理,公布收费明细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四、加快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创新经营机制

国有公交企业要按照“企业经营,政府扶持”的原则进行经营机制和模式改革,努力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益性企业运行规律,鼓励社会资金和境外资本进入公共交通领域,参与公共交通行业的合资、合作经营,实现“国有主导,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主体。要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技术创新能力,运用信息化技术,优化公共交通车辆运营调度,形成科学合理的线网布局和换乘体系。大力推行安全、舒适、环保、节能公共交通车辆,积极开展“文明企业”、“文明线路”、“文明车组”、“青年文明号”及“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服务水平。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交通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