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岳政办函[2008]10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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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51日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施行《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责任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要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进一步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

市政务公开办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牵头组织市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尽快研究开发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软件。市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工作要求在20089月底完成,10月份开始通过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各县、市、区要在2008年底前实现网上发布信息。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报刊、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实现政府信息定期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

四、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务公开办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规范文本,做好2007年以来的政府信息编制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务公开办审查。公用企事业单位参照市政务公开办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规范文本,结合本单位、行业实际,做好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市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及时、高效发布政府信息。各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要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务公开办协调解决。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各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的整体部署,积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纳入市政府行政绩效考核内容,市政务公开办要抓紧研究制订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和方式。市政务公开办要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定期、不定期加强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

 

 

 

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