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岳政办发[2009]5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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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加强招标投标项目监管,预防招标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项目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项目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活动逐步规范,但仍然存在监管体制不顺、交易平台不统一、评标专家库分散、评标办法不一致、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对违法违纪行为惩戒不力,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规避招标,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现象严重等问题,成为滋生腐败的重要源头之一。因此,必须按照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招标投标项目监管工作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将我市招标投标项目监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加强招标投标项目监管体系建设

()成立岳阳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依法对全市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全程监管。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市发改委。

()明确职责分工。发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项目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变更和结算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业(不含内贸)企业的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建设、交通、水务、国土资源、经贸、信息产业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自行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全过程监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政策性指导和监管,并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依照审批权限核准采购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项目的审计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法违纪的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一)完善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一视同仁,不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歧视。

(二)明确招标范围和条件。凡达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等,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以招商引资、BOTBTTOTPPP、特许经营、国家投资补助等形式建设,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市政、交通、水利等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公共场所户外广告位等资源性资产经营活动,都必须采用招标形式选择确定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法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物业管理单位等也应通过招标确定。

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药品、医疗器械、电力等货物和保险等服务项目招标的范围、规模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各类依法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必须报经发改部门按审批权限进行核准后方可实施。没有经过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开展招标活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招标事项一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核准部门重新核准。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申请不招标的项目,应由发改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政府采购和药品、医疗器械采购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货方和服务方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分别由财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四)优化评标办法。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市直相关部门出台各类招标投标政策性文件,须经市发改委会签或联合发文,并报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今后,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以下办法评标定标。

500万元以下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500万元以上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编制技术标,经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人,但商务部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70%。为降低工程造价,在综合评估法中,应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评审投标报价,并按社会平均水平设定评标基准值。工程项目技术、施工复杂的程度和特殊要求的标准按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的目录标准划分。同时,政府投资项目须按国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政府采购和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活动实行招标投标确定供货方和服务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选择合适的评标定标办法。

(五)整合和规范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整合市人民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交易中心资源,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今后,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内符合和达到本意见第三条(二)款招标范围和条件的招标投标及其他相关联的活动必须进场交易。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相关政策核定。

(六)统一评标专家库。按照湘政办发〔20075号文件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岳阳终端中随机抽取确定。政府采购和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确定。

(七)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和“代建制”。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运用市场机制建设管理政府项目,广泛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和运营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与运营的效益和水平,逐步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试行项目法人招标。同时,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中试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被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八)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代理机构等交易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统一记录,并纳入行业信用库,促进行业自律。

(九)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地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牵头,建立符合我市现状的招标投标“3+X”(“3”为相关部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行业主管部门,“X”为市直有关部门)投诉处理机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质疑、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牵头,在第一时间通知“3+X”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联合调查组全面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共同研究处理。

四、加强对招标投标项目变更、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审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变更和结算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单位为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和结算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单独或联合采取检查、稽察、备案等方式对工程变更和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可采取专项检查、例行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变更和结算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再监督。凡以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含政府性基金)、政府借贷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岳阳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边设计、边立项、边施工的行为。因工程建设需要而变更的,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完善功能、节省造价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严格按照《岳阳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结算,严格控制结算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

(一)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核准手续、不按核准方式进行招标、违法规避招标、允许投标人资质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主要人员更换30%及以上的)、人为设置不合理条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不当或者不进场交易等行为,对单位进行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严格变更、结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各种虚假变更、擅自变更、不科学变更、随意扩大投资规模、低中标高结算、不依照规定支付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纪行为。对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不及时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按照相关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对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严肃处理各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和后续管理的行为。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指定或授意指定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商,违规插手干预变更、结算等活动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二〇〇九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投标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岳阳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