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岳阳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函[2009]110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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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岳阳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岳阳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

 

 

(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打击传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以及中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做好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07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湖南省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函〔20091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由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传办”,设在市工商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打击传销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等项目。年度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评分的基本分为100分,另设加分和减分项目。

第五条  年度考核时间自上年度111日至本年度1031日。

第六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在当年115日前组织自评,并将自评情况及相关考核数据于当年1110日前书面报送市打传办。

第七条  市打传办每年下半年组织对各县、市、区打击传销工作进行年度检查,适时组织明查暗访,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对出现影响社会治安等特别严重问题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挂牌整治。

第八条  市打传办组织考核评分小组,依据各地自评、年度检查和日常考查、群众反应等情况,对各县、市、区打击传销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第九条  考核评分情况作为评选市打击传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名额分配的主要依据。各县、市、区的考核评分结果,由市打传办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