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20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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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14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对于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市一些地方对兽医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缓慢。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兽医卫生监督工作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职责,是加快转变养殖业发展方式,深入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促进兽医事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二、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制度,逐步建立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一)加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兽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及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兽医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本地区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的安全水平。县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可参考市级兽医管理机构设置模式,也可在不突破现有机构数额的前提下,按照机构“撤一建一”的原则按程序报批后设置。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加强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逐步推进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

  (二)加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整合归并现有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监察职能,县级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技术仲裁及有关技术标准的实施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加强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整合归并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等公益性服务职能,县级组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动物防疫及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制定、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作为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乡镇改革和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在乡镇设立动物防疫机构,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动物防疫机构所需编制根据畜禽饲养量和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乡镇站所编制总量核定,所需人员统一招考,择优录用。原由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剥离,逐步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分流人员领办、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在加强基层防疫体系改革的同时,要创新防疫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证制度,对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聘用为村级兽医防疫员,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主要从事具体的免疫预防工作。

  三、切实加强兽医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养殖业发展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科学测算和配备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按照农业部、省畜牧水产局的部署和要求,对现有在编、在岗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推行官方兽医制。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培训,强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不断完善招录、培训、考核、奖惩制,建立一支政治硬、作风正、业务精、纪律严的兽医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四、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要将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专项检查和情况通报等制度,确保兽医卫生监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