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12]85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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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岳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切实加大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推进法治岳阳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刑事司法打击,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活动。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提高执法能力,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保障措施。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净化市场环境。以工业园区和流通集散地为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形成示范效应;以与民生相关的食品、药品、农资、家电、手机、图书、音像制品、烟酒、建材等商品为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达到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二)重点查处五类典型案件,凸显打击效果。重点查处涉案金额大的重大案件,危害群众安全的恶性案件,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扰乱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件,涉外案件和群体性案件。

  (三)开展品牌兴市,加强品牌保护。以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省、市著名商标等产品为重点对象,开展名品保护。

  (四)加强版权保护,积极推进软件正版化。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层层督查的工作模式,确保专项资金到位,并加强对市直部门和县级政府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指导督查。

  (五)加强行政与司法协调。以“两法”衔接为有力武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两法”衔接工作体系,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协调配合,有效震慑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管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充实基层执法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建设案件查处技术支撑机构与队伍。

  (七)强化宣传造势,扩大工作影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政策措施、进展和成效;向社会公众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对制假售假窝点、不法经营的企业及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站等活动,扩大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影响。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成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健全工作机制,召开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联席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并适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及各成员单位)

  (二)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1、开展打击恶意、群体、反复侵权等侵权行为的专项行动,加强对进出口商品和各类展会展品的审查工作,将屡犯不改的恶意侵权企业列入“黑名单”。(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开展打击进出境假冒药品、食品、汽车配件和手机等重点商品的专项行动。(岳阳海关)

  3、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督查工作。(市文广新局)

  4、开展打击林木、种子侵权假冒行为,查处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5、开展针对制售假烟、假酒、伪劣食品及“傍名牌”、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6、加强对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整顿与管理;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7、加强网络监管,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专项行动,打击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药品行为。(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经信委、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开展打击制假售假的黑心企业和黑窝点的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食品、农资、建材、汽配、烟花爆竹等产品,打击和惩处一批违法者和造假团伙。(市质监局)

  9、专项整治农村市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强宣传教育。

  1、设立集宣传、教育、警示等功能为一体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网站,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网站上建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栏目。(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及成员单位)

  2、加强对“红盾”、“天网”、“雷雨”、“护航”、“利剑”、“亮剑”等执法专项行动进行重点宣传,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全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布重大案件处理进展情况,组织假冒伪劣产品销毁活动,曝光制假售假窝点和不法经营企业。(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及各成员单位)

  3、加强社会宣传,向社会公众普及保护知识产权和识假防骗知识,编发保护知识产权和识假防骗的宣传画册,设立咨询台,开展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及各成员单位)

  4、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站等活动。(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及各成员单位)

  5、编印工作简报,对工作动态及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和交流。(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

  (四)加强行政司法协调。

  1、建立健全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完善联合协作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及各成员单位)

  2、刑事犯罪案件要深挖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产供销产业链条,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

  3、建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责任制,建立“两法”衔接工作共享平台,“两法”部门建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知识产权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服务能力,为行政机关以及公、检、法系统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检验、鉴定等服务。(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及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或移送的侵权和假冒伪劣涉嫌犯罪案件应立即调查,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县公安局)

  (五)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1、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及各成员单位)

  2、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切实改善基层执法条件,加强刑事司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的专业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及各成员单位)

  3、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创造条件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及各成员单位)

  (六)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完善工作机制。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建立各类举报电话信息互通机制、案件分转处置工作机制。(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及各成员单位)

  2、保证举报投诉渠道快捷畅通。保持“8853096”知识产权维权与举报投诉电话、“l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12316”农资打假投诉电话畅通,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及各成员单位)

  3、建设社会监督队伍。在全市推广“社会监督员”制度,建立监管部门与社会监督力量相结合的监管队伍。(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及各成员单位)

  (七)加强信息报送。

  1、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联络人员,负责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执法数据和工作动态的报送,每月28日之前,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数据报送到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动态信息随时上报同级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县、市、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于每月29日前向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上报数据。(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及各成员单位)

  2、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本部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联络员名单、联络方式、电子邮箱报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确保信息畅通。(市、县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办及各成员单位)

  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853096,电子邮箱:yysipo@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