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加大对洞庭湖江豚保护的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洞庭湖生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洞庭湖江豚保护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2〕155号)精神,确保江豚保护工作常态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江豚保护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江豚保护意识
江豚是国家二级水生珍稀保护动物,在我市仅分布于东洞庭湖及其相通的长江水域,现已高度濒危。各相关部门特别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江豚保护有关知识,切实增强广大渔民保护江豚及其栖息地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江豚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江豚自然保护区建设
加强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区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创建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东洞庭湖江豚保护工作管理站,其人员经费与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东洞庭湖的现实状况,充分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论证,科学划定东洞庭湖江豚自然保护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制定各项保护措施。核心区应在水域中设置明显标识,缓冲区应在沿岸设置界碑。核心区内实行全年禁渔制度,禁止采砂,实行船舶通行限时、限速、限规模、限航行路线的“四限”制度,通过核心区的船舶的航行速度应控制在8节以下。作为江豚从长江至洞庭湖迁徙唯一通道的城陵矶水域,丰水期500米(枯水期300米)宽的主航道内不得滞留船舶。加大江豚生存环境修复力度,洞庭湖区县市区政府要将洞庭湖江豚保护纳入洞庭湖综合治理、环洞庭湖经济圈建设规划,通过实施水利疏竣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渔业增殖放流工程、退林退芦苇退矮围还湖工程等生态措施,尽快改善江豚生存环境。
三、积极探索开展江豚迁地保护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科研力量,在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洞庭湖区适宜江豚生存的水域进行论证,科学选定江豚迁地保护区域;加大科研攻关力度,采取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江豚迁地保护与驯养繁殖研究工作。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建立江豚保护联合工作机制
建立江豚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畜牧水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委外宣办、洞庭湖区县市区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江豚保护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对洞庭湖江豚生存水域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严格实行减排限排措施,坚决依法关停江豚自然保护区沿岸不达标排放企业;交通运输部门和地方海事部门要根据江豚自然保护区管理需要,加强水上交通、航道管理,实行船舶限时限速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洞庭湖采挖砂石、滩涂利用管理;卫生部门、芦苇管理机构要规范血防灭螺、滩涂植物杀虫等生产行为,防止操作不当造成化学药物、化学肥料等污染物流入洞庭湖区,导致水生生物中毒;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渔政执法管理力度,坚决打击电鱼、毒鱼、炸鱼和利用“迷魂阵”、“布围子”、矮围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严格控制天然水域渔业捕捞强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渔具销售市场的管理;公安部门要配合支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洞庭湖水域渔政执法工作;东洞庭湖湿地管理机构要加强湿地保护区域有江豚分布水域的管理,并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江豚保护工作。洞庭湖区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引导专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逐步降低洞庭湖渔业捕捞强度;要认真组织实施洞庭湖及其相通水域季节性禁渔期制度,逐步延长禁渔期时间,坚持开展鱼类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切实养护和恢复天然渔业资源,为江豚提供充足的食物来源。
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江豚救护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加大江豚保护科研攻关,定期监测江豚数量和生存质量,特别要加强江豚疫病防控机制研究,防止出现生态意外事件和发生区域性、群体性疫病。
五、建立江豚保护问责机制
将洞庭湖水域生态环境和江豚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对因水域环境污染、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人为因素造成江豚等珍稀水生野生动物死亡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