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岳政办发[2013]16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07-17
浏览量:1||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体育设施建设的科学管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湖南省全民健身条例》、《湖南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体育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总规划建筑面积达1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人均用地面积应达到0.4平方米。总规划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宅小区,须配套建设相应体育设施。具备条件的,鼓励多建。

二、部门职责

(一)体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加强指导和服务,提供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参数,督促开发商按照相关标准建好相应体育设施。项目竣工时,体育部门要参与配套体育设施的交付验收。

(二)规划部门要加强新建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划,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严格管理新建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体育设施规划用地的,应当依法调整规划,并重新确定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应将体育设施建设项目详细规划和需配套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告知投标人。

(四)住建部门要根据新建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提出配套建设审查意见,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配套项目计划时,明确有关配套体育设施的坐标、用地面积。

(五)房地产、税务、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新建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三、建设管理

(一)新建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由开发商依法投建。体育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小区要建立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使用告示牌,确保使用安全。

(二)坚持公益开放。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居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需要消耗水、电、气的,可以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适当收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的户外体育设施应当对小区内的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

(三)政府要对户外体育设施建设管理优秀的新建住宅小区予以奖励。

 

附件:新建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建议表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1日          

附件

新建住宅小区户外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建议表

住宅小区

面积

项目名称

数目

面 积

规  格

备  注

15万

平方米

室外健身场

1个

600平方米

20米×30米

可兼容广场健身舞、篮球、网球、羽毛球、气排球等场地功能

健身路径

2条

80平方米

40平方米/条×2条

乒乓球场

1个

90平方米

30平方米/桌×3桌

可摆放3张球桌

健身步道

1条

750平方米

1.5米×500米

不可作其他用途

15万

平方米

以下

室外健身场

1个

200平方米

可兼用

注:本表以规划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的的新建住宅小区为例,规划建

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在满足本意见前提下,可

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户外体育健身设施项目,满足居民健

身的不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