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告(岳政告[2003]13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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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岳阳市城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驶入岳阳市城市建成区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喇叭。
二、本通告城市建成区是指:洞庭大道以南,长虹路、琵琶王路、学院路以西(含上述路段)的城区范围。
三、凡驶入城市建成区鸣喇叭的机动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员依法从严处罚,并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记3分。一个周期记满12分者,由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常识、交通法规及道路考试合格后方准驾驶车辆。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机动车禁止鸣喇叭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驾驶员及市民的环保意识,积极支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
五、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责,加大管理力度,确保“禁鸣”工作取得实效。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