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市场管理确保民航通信安全的通告(岳政告[2003]1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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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飞行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空中无线电波秩序,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安全使用是民航飞行安全的重要前提之一。为了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市场管理,杜绝非法无线电发射,防止干扰正常通信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保护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专项整顿活动的通告》(信部联无[2003]20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或者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发给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省外单位或者个人来我市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须报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在我市范围内销售的各类无线电发射设备,其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和型号核准代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具有国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经市无线电管理处验证并对设备的发射特性检查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事先应当按照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审批程序办理临时设台(站)手续,并采取有效的抑制措施。
四、严禁销售和使用大功率(≥20mW)无绳电话,严禁干扰正常的无线电通信秩序,尤其是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
五、凡有违反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无线电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