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04]10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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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全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提高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应诉水平,是新形势下对行政机关的新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尊重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正确选择。出庭应诉既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也是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支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该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现就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定代表人(含非法人单位负责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正确对待出庭应诉工作,自觉接受行政审判监督。做到敢于应诉,善于应诉,化解矛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定代表人,对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可根据案情需要出庭应诉,但每年出庭应诉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2件(总数少于2件的为案件总数);争议金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定代表人对重大行政案件,应当聘请法律及相关专家,认真研究,指导应诉。对涉及市政府和行政赔偿的案件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
本条所称重大行政案件是指争议标的在50万元以上,或涉及市县两级政府的行政案件。
四、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应当积极组织应诉,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充分利用诉讼权利,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的“三不”现象。杜绝因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答辩、不提供证据和依据而被审判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发生。因法定代表人应出庭而不出庭,或代理人不按法律规定向审判机关举证导致败诉以及造成重大行政赔偿的,将按行政错案追究制和行政领导目标考核的内容,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配备具有相应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人员从事行政应诉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标准和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岳阳军分区、市纪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