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政府各部门单位下达2004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实施考评的通知(岳政发[2004]11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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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建设“勤政、务实、高效、廉洁”政府,全面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各部门单位2004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下达给你们,市政府将进行系统考核奖评,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考评对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中央、省属驻市各正处级事业单位(共74个)。即:市政府办、市接待处、市志办、市信访局、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局、市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外事侨务办、市人防办、市体育局、市档案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物资行业管理办、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乡镇企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农机局、市铁山供水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修防处、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盐业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口岸办、市洞庭湖大桥管理局、市港航局、市邮政局、岳阳海事局、岳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建工局、市园林局、市内贸办、市粮食局、市烟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证券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银监局、市人民银行、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二、考评内容
(一)工作完成情况考核
1、年度目标考核。各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操作性强、指标明确、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有实事项目的单位要将实事纳入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市政府督查室纳入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目标分值为1000分,其中800分为基础分,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计分;200分为奖励分,其分数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各单位超额完成任务情况综合考核评定。
2、平时工作考核。一是市政府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考核。凡是政府工作报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责任单位按要求落实了的每项加10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每项扣10分,政令不通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每项扣20分,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未落实的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扣分或少扣分。二是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考核。对督查督办事项认真落实的每项加10分,拒不落实或拖延不办的每次扣20分,未达到工作要求的每项扣10分,推迟完成任务的,每推迟1天扣2分,扣完20分为止。三是会风考核。凡要求一把手参加并列入量化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会议,无特殊情况缺席一次会议扣5分,未说明原因请人代会的扣2分;迟到1分钟扣1分,扣完5分为止。凭票对号入座的会议,缺席1人次扣4分,迟到1分钟扣1分。
3、专项工作考核。对牵涉面广的重要专项工作,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可纳入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其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群众满意程度测评
年底组织服务对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100人对各单位进行测评,测评分满意、比较满意和不满意三个层次,每票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0分,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三、考评方式
考评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考核和测评相结合,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室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度目标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平时工作考核随时进行,专项工作考核年底进行。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占考评总分的70%,群众满意程度测评占考评总分的30%。在考核测评基础上,对任务完成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将评为先进单位(先进单位数控制在参评单位总数的20%以内);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为达标单位;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为不达标单位。考核结果经市政府督查室汇总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公布。

四、奖惩办法
经评定,对“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发给奖金1万元,明确单位考核评优比例为15%,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为优秀;对达标单位明确单位考核评优比例为12%,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为称职;对不达标单位,确定单位考核评优比例为8%,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由市政府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先进单位的奖金可全部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单位实行党政领导分设的,可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各25%的奖金;单位党政领导没有分设的,可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30%的奖金。

附件: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04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四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