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气瓶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制度。除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等非包装气瓶、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呼吸用气瓶等特殊气瓶外,气瓶充装单位只允许充装自有气瓶,不允许充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气瓶。
二、全市气瓶所有权人,应主动与气瓶充装单位协商气瓶产权转移事宜。气瓶充装单位要对自有气瓶标上永久性标识、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建立气瓶档案,输入计算机进行动态管理。
三、瓶装气体经销网点应由气瓶充装单位设立。充装单位应采取直接管理或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负责对经销网点实行安全管理。
四、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单位及其经销网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燃气资质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严禁无《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气瓶;严禁充装单位对非本单位设立的经销网点提供充装气瓶;严禁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气瓶;严禁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及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严禁过量充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瓶对瓶倒气。
六、质量技术监督、公用事业、工商和公安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