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刘山庙半岛范围内国有出让土地的通告(岳政告[2005]7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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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生态岳阳、秀美岳阳建设,大力提升南湖风景区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收回刘山庙半岛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土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刘山庙半岛范围内东抵南湖及市农科所土地,南抵南湖,西抵龙舟路,北抵南湖游路(详细四至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国有出让土地依法予以收回。
二、6月25日前,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携带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南湖风景区分局办理补偿登记。
三、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范围内兴建、装修房屋和设施,不得抢栽抢种青苗、果树、花木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上述范围内不动产报建、登记、过户手续。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原用地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大局,确保土地收回工作顺利进行。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