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告(岳政告[2006]14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12-15
浏览量:1|| | ||

为了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规范安全,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及施工许可管理。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规定缴存项目资本金,否则,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严肃查处无资质开发行为,对无资质开发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高层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建筑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申请预售。申请预售应当同时提交经物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物业管理方案。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当及时将许可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房地产权利限制状况等在岳阳房地产网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三、禁止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本通告发布前已采取售后包租形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改正。对其中现已竣工的项目,必须在20061230日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交易手续。凡在本通告发布后采取售后包租形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四、严格房地产预(销)售行为监管。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现售行为的动态监管,对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统一使用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收取商品房预售款,预售款应缴入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专款用于该工程建设。

五、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预(销)售不符合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外地来岳从事营销策划、销售代理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在1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查处。

六、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新建房屋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90日内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交易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证的项目在办证时要按2倍以下加收登记费。对已形成交易事实、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催办仍不申请办理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在该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七、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和许可机关。预售人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提前5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备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

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建设与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信用档案记载的内容,健全企业数据报送机制、信用评估机制,实行优胜劣汰机制。要对房地产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社会信誉差、不良记录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九、房地产管理、工商、建设、规划、发改、国土、物价、税务、银监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