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岳政发[2008]20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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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居民低收入群体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临时困难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临时困难救助是指对城乡居民家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临时救助制度是城乡低保制度的有效补充,应遵循劳动自救为主、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量入为出、救急救难、属地管理、分类救助和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地城乡居民户口,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依照规定程序,申请临时困难救助。其对象主要包括:

(一)因突发性灾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低保边缘家庭,即人均收入不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线以上50%的低收入家庭;

(三)由于特殊原因,在享受低保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低保家庭;

(四)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以下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打牌、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安全事故造成伤害,有责任单位或人进行补、赔偿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资金(物资)来源及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物资)应按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物)专用。其主要来源包括:

(一)上级下拨资金、物资,包括春荒、冬令救济款物;

(二)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三)各类社会募捐款物。

临时救助可以发放现金,也可以发放实物。各地要不断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积极措施,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药房”、“慈善超市”、“慈善医院”等,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红十字会等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各有侧重、互为补充、良性互动的救助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困难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不断完善。

四、救助标准

坚持量入为出,认真作好临时救助规划。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按当地1个月的低保标准线乘以家庭人口数确定金额。应急性临时救助,根据申请人家庭困难大小确定金额。一般性困难救助,每次控制在300元以内,主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一般按500元左右救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发放。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临时困难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程序既要严格规范,具有操作性,又要尽可能简化手续,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

(一)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收入等证明材料。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临时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城乡低保的审批程序审批,并集中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传统重大节日期间实施救助。突发性临时困难救助,一般由县、市、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批。

(三)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困难救助,需由下一级民政部门出具未予救助的证明,避免重复救助。

(四)原则上每个家庭一年只享受一次临时困难救助。

六、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建设力度,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临时困难救助的登记备案、整卷归档工作,按季度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临时困难救助报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助资金正确使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临时困难救助制度。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民政  救济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岳阳军分区司令部,市纪委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