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10]1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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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范围内禁止生产、仓储和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市场;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二、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燃放。除农历大年三十和正月初一、初二、十五及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特殊活动外,市中心城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位在定时燃放时段内划定燃放地点定点燃放。
    禁止在医院、学校、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生产区、仓库、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以及住宅阳台、屋顶、楼梯间等处燃放烟花爆竹。
    三、安监、公安、质监、工商管理部门和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民政、环保、城管、消防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市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七、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机关、企事业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九、鼓励市民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201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