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岳政发[2011]22号)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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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1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大力宣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今年是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第一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树立全社会按规划用地意识,不断提高规划实施的自觉性。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公示;在人口集中处制作县、乡规划图宣传牌,进行长期展示;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内容。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通过用地预审,不予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工作,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应尽量避开耕地,各项建设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实无法避开的,必须实行占补平衡。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并要提前补充划定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区,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下达选址确认书,不予批准立项。城市和村镇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调区和扩区等,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切实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编程序。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县级(含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经同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和听证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修编;确需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和听证,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启动修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改变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擅自调整和修改规划报批建设用地。因交通运输、通讯、水利及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设施、保障性住房、救灾防灾等项目建设,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的,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规划调整。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因选址未定未落实到规划图上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落实到规划图上;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对选址地块进行规划调整。

二、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

(四)严格执行用地定额标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阶段,必须按照用地定额标准确定合理用地规模,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土地利用的专门章节,说明确定用地面积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定额指标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用地供应量,核减超定额指标用地。

(五)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依据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重点审查项目选址、布局、用地规模、用地类型等内容,并提出预审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重要依据。审批和核准类建设项目凡未通过用地预审的,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用地申请不予受理。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市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县级发改部门立项的2公顷以上建设项目,市、县两级“圈内”的储备用地、统征地(批次用地),省级委托的6公顷以下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10公顷以下的“圈内”项目进行预审。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应及时将预审情况通过网络直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六)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按用地供地率考核办法,实行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存量土地,鼓励新增工业用地高强度开发利用以及对原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容积率。原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调整租金。鼓励推行节地型城镇发展模式,盘活城镇内部低效利用土地,推行拆迁还建集中安置,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和规划,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挖掘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农村村民建房以地换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经依法批准收回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闲置的原学校、卫生院、行政办公用地等,盘活集体土地资产,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七)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人民政府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县、市、区,各地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的原则,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新型工业化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建设用地,禁止向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行业供地。

(八)用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凡已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要尽快组织项目用地报批,要落实建设用地报批资金,确保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拆迁补偿费用足额到位,避免因资金问题未能拿到批文而造成用地紧张的现象。要依法补偿,加快征地拆迁腾地,加快供地。各地要充分高效用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供地率与计划安排相挂钩。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查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季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

(九)建立计划执行考核和监管制度。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考核制度,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每年年初对上年计划执行情况和第三季度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建立市级计划调节机制,各县、市、区到10月底未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根据全市实际用地需求情况进行调节安排。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供地率相挂钩机制,提高计划使用的针对性,切实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上年度未达到省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最低供地率标准的,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供地率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高、违法用地少的地方倾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依法管地用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为“四化两型”、“五市一极”建设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