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要求,保障我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城区污水处理实际,制定《岳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条提出“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3.《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第(一)条提出“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
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2024年第17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可以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
5.《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013号)第二条要求“对拟在运营期按规定补贴运营的项目,要按照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补贴政策及具体标准执行,并在特许经营方案中明确相关依据。相关补贴政策应当具有普适性,不得仅适用于个别项目。”
6.《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1.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与依据。
2.第二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补贴性质和不额外补贴的情形。
3.第五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了运营补贴资金来源、补贴上限标准(1.0047元/吨)和运营补贴资金挂钩绩效评价。
4.第八条至第十条,主要明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管理要求和补贴调整机制。
5.第十一条,明确了施行期限,本办法自2026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